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送修人合法权益,现将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法律责任
未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三、备案对象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完成备案;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四、备案服务信息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录以下网址并按要求上传材料:http://ysgl.jtyst.jl.gov.cn/yzqyd/index.jsp
备案窗口:长春市政务中心
备案地址:长春市市府北路南50米处(市政府西侧办公楼)
免费咨询电话: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0431-88920887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 0431-80606818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