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2021年度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各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为有序完成长春市2021年度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发放工作,现将《长春市2021年度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2021年度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发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联发﹝2022﹞30号),依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费改税部分资金的通知》(长财建指﹝2022﹞195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指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为费改税部分。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奖励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刚
副组长:黄敬波、胡忠彬
成 员:姜占平、赵亚凤、许天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负责奖励资金发放的数据统计复核、奖励标准测算、发放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公示、宣传、查询、发放申诉接待、各部门协调等工作。
二、发放对象
依据《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联发﹝2022﹞30号),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的姓名、车辆营运信息等由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个体经营者若未提供司机及车辆营运信息,奖励资金发放对象即为该个体经营者。
三、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为,全年运营的车辆每车每年6821元;营运天数满整月的,发放标准为每车每月568元;不满整月的按天计算,每天每车18.9元(每月按30天、全年按360天计算)。
出租车司机营运天数以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结合“互联网+运政服务系统”、长春市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及车辆信息档案等数据,核定每一名出租车司机最终营运天数并确定奖励资金金额。
个体车辆营运未提供营运信息的,天数以“互联网+运政服务系统”内运营天数为基础,结合车辆信息档案,核定最终营运天数并确定奖励资金金额。
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自退出营运或报废之日起(时间以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出租转非或注销证明时间为准),不享受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四、发放流程
(一)奖励对象数据来源。2023 年1 月 6日16 时前出租汽车经营者将与出租车司机签订的合同(一人一合同,同一人不得签订两台及以上车辆的合同)、营运的车辆信息、司机信息、营运天数、司机本人银行卡等相关信息,提供给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浦东路1821号)403室。如果数据有误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数据,后果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二)奖励对象数据公示及查询。公示期为40天,2023 年 1月13日至2023年2月21 日。奖励发放对象可登录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ccsjtysj.dongyujd.com)进行查询,也可前往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浦东路1821号),通过扫描公示板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出租车司机或经营者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持身份证及《道路运输证》原件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浦东路1821号)403室要求复核;要求变更公示信息的,可于公示期结束前(2023年2 月 21 日)至上述地点报送《实际奖励资金领取人特殊情况申报表》。
逾期未提出复核要求,视为无异议,奖励资金按照公示信息进行发放。对公示信息有争议未解决的,奖励资金暂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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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资金的发放及截止时间
1.奖励资金自2023年 2 月28日开始由吉林银行向奖励对象发放。
2.奖励资金发放的截止日期:2023年6 月30 日。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资金上缴财政。
(四)奖励资金的领取
1.奖励资金由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负责发放。
2.2023年3 月1 日起持有原吉林银行油补卡的,可直接到吉林银行各网点划卡取款。
没有原吉林银行油补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指定网点领取存单,代领的按银行要求办理。原银行油补卡丢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永安支行补办银行卡(具体办理网点由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做好本次奖励资金发放的宣传工作,使出租车司机充分了解2021年度奖励资金发放的具体政策和发放流程。
(二)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套取、冒领、截留国家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相关法律责任由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行承担。
(三)为保障奖励资金及时、合理发放到位,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公布监督咨询电话:0431-777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