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企业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对两类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梳理核查:一是依法核发道路运输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道路运输企业;二是工商执照已经注销或被吊销,不符合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现依法对部分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名下所有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名单附后)。被注销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组织名下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同时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至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将视为作废。
咨询电话:0431-77701073。
特此公告。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名单.xls2、工商执照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