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春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德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九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行使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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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书.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