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长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刘某某位于南关区一小区的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存放的侵权出版物共计28274册。鉴于此案出版物数量及案值较大,按照相关规定,长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4月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至11月间,通过微信网络购买盗版教科书及工具书,并存放在租赁的仓库内,期间,将部分盗版教科书及工具书销往榆树市、舒兰市、桦甸市等地,共计销售7877册、金额75241元。案发时,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尚未销售的盗版教科书及工具书28274册,被公安机关扣押。2021年11月,刘某某因犯侵犯着作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