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政府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2-20994 |
分 类: | 修改废止 ; 决定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21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长府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21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2-20994 | 分 类: | 修改废止 ; 决定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21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长府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21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府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22年10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8〕3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解放前战争时期之私有房产买卖纠纷处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1950年)等1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修改、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1. 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 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