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220100013827277A300011705000002 |
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办件类别 |
承诺件 |
|
联系电话 |
0431-88779422 |
监督电话 |
0431-88779420 ;0431-88779407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1-27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
是否收费 |
无收费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无
|
申请材料
|
1、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户室面积表(楼盘测绘表);
2、符合规定的资金证明;
3、资质证书 ;
4、商品房预售方案、一房一价 ;
5、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10、土地使用权证。 (更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吉人办发[2006]6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3层以下(含3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
(二)4层以上(含4层)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应当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应当完成基础和4层结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