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相关事宜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