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春消夏节(以下简称消夏节)是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吉林省旅游局共同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旅游节庆活动,现已成功举办五届。凭借优越的自然资源优势、先进的办节理念、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烈的品牌意识,消夏节得到了广大市民、境内外旅游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也成为长春市打造旅游品牌,推进旅游业内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
以“休闲消夏 美丽长春”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国长春消夏节将于2012年6月16日至9月27日在长春举行。开幕式时间定为2012年6月17日。开幕式期间,将举办开幕式仪式、净月潭瓦萨国际森林徒步赛、消夏旅游交流大会、旅游产品广场公众展、中国“俄罗斯旅游年”—吉林省暨长春市中俄旅游交流周、广场文艺演出等一系列特色休闲及宣传交流活动。
诚挚邀请贵机构及相关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产品广场公众展、消夏旅游交流大会等系列活动,组委会将以更加务实、高效的态度,为您搭建宣传展示的平台、沟通交流的平台:
一、旅游产品广场公众展:面向长春市民的宣传平台
消夏节旅游产品广场公众展及广场文艺演出是消夏节开幕式的重要活动之一。2011长春消夏节期间,广场公众展吸引了115家境内外旅游客商参展,参观展会的市民及游客超过30万人次。本届消夏节,组委会将设立150个3米×3米的半封闭式免费户外标准展位,邀请境内外旅游机构、旅行商、旅游景区(点)等代表参展,面向广大市民及游客开展宣传。
(一)展会时间
2012年6月16日(星期六)10:00-22:00
(二)展会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文化广场。文化广场位于市区中心,总占地面积20.5公顷,是长春市最大的城市休闲广场。
(三)参展方式
1.组委会将免费为各参展单位提供一个标准展位(3米×3米),含桌椅、电源、照明等服务保障设施,免费展位按照《回执表》反馈的先后顺序赠送,先到先得。如需更多展位,请尽快与组委会接洽,增加展位收费另议。
2.展位楣板由组委会统一制作,展位内部由参展单位自行装饰。参展单位也可自行设计背景板图样,由组委会指定合作企业吉林省展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制作并安装(费用另计)。展位如需特装请与组委会联系。
3.来宾(每个参展单位2人)在长春市期间的费用由组委会承担,包括食宿、交通、市区考察等。不参加广场公众展的单位在长期间费用自理。
4.公众展期间,文化广场将举办文艺演出,组委会在演出期间将推出参展商推介时段。参展单位如需推介,请提供视频宣传片及文字资料(1500字以内),组委会将按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设计安排。
5.参展单位如自带演出队伍参加广场文艺演出及推介,请及时将节目视频报组委会办公室,通过审核后,演出队伍在长期间的接待费用另议。
二、消夏旅游交流大会:旅游业内宣传交流的平台
6月17日,消夏节组委会将邀请部分城市旅游局、境内外旅游机构、旅行商和景区代表以及长春市主要旅行社、景区、驻长中省市直新闻媒体记者,举办消夏旅游交流大会(会议地点另行通知)。会议将邀请国内部分城市围绕“消夏旅游”开展主题研讨,共同签署《消夏旅游城市合作宣言》,同时邀请部分参展单位(10家左右)在会上进行专题推介。
1.参会范围:组委会邀请的所有来宾。
2.拟于会上发言的城市旅游局,请于5月20日前,将发言人姓名职务及发言稿电子版(10分钟左右)发至组委会办公室。
3.拟于会上推介的参展单位,请尽快填写《回执表》并传真至组委会办公室,同时发送推介视频和文字,组委会将按照《回执表》反馈的先后顺序给予安排。
三、在长日程安排:
(一)时间
2012年6月15日——6月20日
(二)日程安排
1.6月15日全天。来宾报到(驻地酒店另行通知)、布展。
2.中国“俄罗斯旅游年”—吉林省暨长春市中俄旅游交流周开幕式
时间:6月16日10:30
地点:长春市文化广场
3.旅游产品广场公众展
时间:6月16日10:00-22:00
地点:长春市文化广场
4.广场文艺演出
时间:6月16日 14:00-19:00
地点:长春市文化广场
5.第六届中国长春消夏节长春市人民政府招待酒会
时间:6月16日18:00
地点:待定
6.第六届中国长春消夏节开幕式仪式暨净月潭瓦萨国际森林徒步赛
时间:6月17日09:30
地点:长春净月潭国家风景名胜区
7.消夏旅游交流大会
时间:6月17日16:00
地点:待定
8.考察长春市旅游资源
时间:6月18日
地点:市内
9.6月19日 全天返程。
四、联系方式
中国长春消夏节组委会办公室、长春市旅游局
联系人:王 丹
电 话(传真):0431-85881990
手 机:15243129925
邮 箱:6744598@qq.com
组委会指定制作企业联系方式:
吉林省展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先生
电 话:18686699160
邮 箱:15543113444@163.com
开户行: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泰大街分社
帐 号:0710 3330 1101 5200 0155 19
此函,请务于5月15日前回复。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回执表.docx